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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解答:交通肇事致胎儿早产后死亡应承担责任吗?

  当事人咨询:律师您好,我想咨询下,交通肇事致胎儿早产后死亡应承担责任吗?

  广南律师解答:

  《民法通则》第九条规定:“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,具有民事权利能力,依法享有民事权利,承担民事义务。”

  可见,公民或自然人取得民事权利的前提条件是“出生”,即生命孕育阶段的胎儿完全脱离母体,且出生时为活体,即具有生命能力。

  交通肇事致胎儿早产后死亡,也就是说侵害发生时胎儿尚在母体中,既无民事权利能力当然也不具有独立的刑事主体资格,故对胎儿的早产和死亡不能用刑法上致人重伤或致人死亡来评价,故对胎儿的人身损害赔偿也不予支持,而且我国目前的法律只考虑胎儿将来的继承问题,对于其他的胎儿利益未有法律规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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